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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要打好组合拳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3-17 来源: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发出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号召,人民对美好生活心生期待。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报数据,2017年我国人均GDP达到8836美元。物质丰富之后,更高的精神需求随之而来,我...

党的十九大报告发出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号召,人民对美好生活心生期待。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报数据,2017年我国人均GDP达到8836美元。物质丰富之后,更高的精神需求随之而来,我国大众消费结构面临转型升级,近年来我国发展如火如荼的文化创意产业便是一例,“博物馆IP(知识产权)”也耳熟能详,人们享受到艺术化的生活带来的愉悦。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从宏观政策上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指明了方向。我国博物馆在社会需求和政策鼓励的双重利好下,大力拓宽藏品利用途径,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从行业角度给予这些在实践中摸索的博物馆示范性指引,为激发博物馆运行活力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涉及授权主体、授权内容、授权模式、授权性质、授权区域和期限、权利义务、相关责任、争议处理等诸多环节,整个授权流程就像一套组合拳,少一拳将减损一分效果,只有出拳有力、拳拳到肉才能真正做好授权工作。《操作指引》从术语定义到授权流程,共5个章节,附两则授权合同,计一万余字。《操作指引》规定十分细致入微,可操作性强,如在阐述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授权方式时,对其特点、适用、优劣、操作建议都有明确说明,阐述丝丝入扣,可谓详尽。博物馆在开展馆藏资源授权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认识权利载体的内涵。馆藏资源是博物馆授权活动的权利载体,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具体包括藏品实物原件、对藏品实物原件的演绎创作品、藏品的数字化信息。
 
第二,馆藏资源著作权授权时,确保享有该著作权或有权行使授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操作指引》范围内的“馆藏资源著作权”包括了除“复制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外的11项财产性著作权。
 
博物馆享有馆藏资源著作权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无论是否享有藏品所有权,仍在著作权有效期内的,博物馆都需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取得作品(即博物馆藏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5条)。博物馆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也同样具备了对外授权的权利。因为享有藏品所有权(即物权),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享有其著作权,所有权和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除外(《著作权法》第18条)。例外情况是,博物馆享有所有权的藏品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由博物馆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18条);若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又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发表权由博物馆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二是,博物馆可通过对藏品进行二次创作而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二次创作是与他人合作完成,则要签订合同以明确著作权归属。不具独创性的复制品,不享有著作权。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自然产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无需额外认定程序。目前我国采用作品自愿登记原则,虽然不进行作品登记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但是如果进行作品登记,将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2条)。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作品登记。
 
第三,在合作方对授权产品开发利用和品牌运营过程中,博物馆应加强监督,确保合同完全履行。一方面确保授权产品质量合格、权属无瑕疵、保持品牌高附加值,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加强监督对维护博物馆品牌价值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博物馆的存在时间,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上百年,经过多年的文化沉淀,更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一旦品牌效应消失,很难恢复;另一方面,监督合作方是否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履行合同。当授权合同到期后,如有需要,应及时续约;不再续约的,要监督合作方不得继续使用授权产品,否则,便是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积极谋求解决,同时也可通过馆际联盟、博物馆协会等团体向其他博物馆揭发合作方的侵权行为,降低其市场信誉度。
 
第四,解决争议的路径。开展馆藏资源授权的博物馆要注意做好授权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授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转让和同、授权合同、版权登记证明、商标注册材料等。一旦发生纠纷,博物馆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及时提供证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或者行政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操作指引》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其开篇也明确提到“指引及后附的协议范本供博物馆开展有关工作参考使用”,所以没有依照《操作指引》规定开展授权活动的,或者没有开放资源、开展授权活动的,并不会必然引发责任承担,也不能直接依据《操作指引》解决争议。但是《操作指引》为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行为范本,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争议纠纷出现的概率。
 
《操作指引》既是中央文件的落实文件,也可以看作是为立法做出的准备。在指导实践过程中,必然会不断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从而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会逐渐形成。当时机成熟,需要制定博物馆法律的时候,这些规则就可能被吸收入法。这些实践中诞生的规则,就是立法的底气。
 
顺利完成馆藏资源授权,是盘活用好文物资源的重要一步,但并不是全部。除授权外,博物馆乃至整个社会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有效提取出馆藏资源中的艺术元素和文化价值,重新设计出更为贴合日常生活又彰显文化品位的产品?怎样构建一种约束性信用环境,限制授权双方行为,从而提高违约成本并降低维权成本?当参与博物馆越来越多,每家博物馆分别授权而显得不那么经济的时候,能否对现有的单个博物馆授权模式本身进行创新?当一种经济业态渐成规模之际,就是思考改革创新之时,希望能在不远的将来看到更多指南导则、标准规范,乃至法律法规******,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文物事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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